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49 條規定,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案件,須由三人合議,且審議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Q · 法扶覆議駁回,會給我書面理由嗎?
會,覆議決定須三人合議並書面附理由
依法律扶助法第 49 條,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的覆議案件,審議決定須由三人合議行之,且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即使覆議被駁回,你也有權拿到一份白紙黑字、寫明駁回理由的決定書,沒有理由的駁回或僅口頭通知都不符合本條要求。
如果說審查委員會是法扶的「一審」,那這條就是「二審判決規則」。覆議委員會審理的是「不服原審決定」的案件,跟一審一樣三人合議、跟一審一樣決定必須書面附理由。為什麼這對你來說很重要?因為這條告訴你:覆議不是書面流水程序,覆議委員會必須給你一份附理由的書面決定。如果他們駁回你的覆議,你至少能拿到一份白紙黑字寫著「為什麼還是駁回」的文件。這份文件本身可能成為你日後其他法律行動的證據(例如主張基金會審議瑕疵造成你的損害)。沒有理由的駁回、口頭通知的駁回,都不符合本條要求。
法律扶助法第 49 條為法律扶助內部救濟的覆議程序規範,規定覆議委員會審議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案件,審議決定須由三人合議行之、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使覆議的程序規格與原審審查委員會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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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內部的救濟到覆議就結束了。但覆議駁回不代表完全沒路:第一,你可以重新申請扶助(如果情況有變化,例如案件出現新進度、收入降低);第二,如果你認為覆議決定明顯違法(例如沒附理由、合議瑕疵),可考慮以民事訴訟主張基金會不當駁回致你權益受損。實務上重新申請成功率不低,特別是案件本身有新進展的時候。
法律沒明確規定覆議審理期限,依基金會內部作業規則,通常為 30 天到 60 天。如果超過合理期間沒回應,你可以發函要求說明,基金會仍不處理可向司法院反映。催辦時要保留書面紀錄(存證信函或掛號信回執),這些紀錄本身就是基金會處理瑕疵的證據。
覆議是法扶內部終局,但情況有變化可重新申請,決定明顯違法可循民事或國賠救濟。覆議駁回仍須給你書面理由。
規範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原審決定的案件,須三人合議、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
法扶基金會內部審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的合議機制,與原審規格對等,是內部救濟的二審。
是。第49條第三項明定審議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口頭或無理由的駁回不符合本條。
收到原審決定書 → 整理原審未審酌的新事證 → 期間內向分會提覆議書 → 等三人合議的書面決定。
具體指出原決定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標準不一或理由不充分,並附上原審沒看到的新證據。
法扶覆議屬內部救濟程序,向基金會提出不另收裁判費;實際依各地分會現行作業規則。
本條未定審議上限,逾合理期間可發函催辦並保留掛號回執,仍不處理可向司法院反映。
審查委員會是原審第一次決定,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原審的案件;兩者同為三人合議、同須書面附理由,但委員不得兼任。
覆議是針對原決定爭執、有期間限制;重新申請適合情況已變化(新進度、收入下降)的情形,實務成功率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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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覆議委員會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之委員。 覆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資深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其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立法理由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覆議委員會審議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增訂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移列。 三、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惟覆議之審議決定則未為相同規定,顯有闕漏,爰增訂第三項。 四、配合第一項、第三項增訂,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增訂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移列。 三、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惟覆議之審議決定則未為相同規定,顯有闕漏,爰增訂第三項。 四、配合第一項、第三項增訂,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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