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律扶助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覆議委員會審議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2. 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3.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4. 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