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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2. 憲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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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yunbaby
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言詞辯論的必要性(法理功能) 1. 公開透明(司法公信力): 重大憲政爭議(如:死刑、同婚、地方權限)涉及公眾利益,透過直播辯論可受全民監督。 2. 發現真實與對質: 讓雙方當事人針對法理爭點進行即時攻防,協助大法官釐清複雜的事實或社會影響。 3. 引進專業意見: 讓專家學者或「法庭之友」到庭說明,提供大法官法律之外的專業視角(如:社會學、統計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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