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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關係人到庭。
  2. 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辯論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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