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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2.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3.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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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審查庭「受理與否」門檻: 1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2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3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案件之受理: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