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31條規定,裁定須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者過半數同意;審查庭裁定則由過半數意見決定。
Q · 憲法法庭的裁定和判決,作成門檻差在哪?
裁定門檻較低:總額過半參與、參與者過半同意即可作成
依憲法訴訟法第 31 條,裁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審查庭的裁定則以大法官(三人)過半數意見決定,即兩票即可。相較之下判決(§30)門檻高出許多,須十人以上參與、八人以上同意,宣告違憲更需九人以上。看到「裁定」多半是程序或中間決定,看到「判決」才是實體違憲判斷。
憲法訴訟裡有兩種決定:判決和裁定。大部分人聽到「憲法法庭裁定...」的新聞時,以為這就是最終結果。其實差很遠。判決是對「違不違憲」這種實體問題的正式裁判,門檻很高:十五位大法官要有十人以上參加評議,總額過半數(八人以上)同意才能做成;如果是宣告違憲,甚至要九人以上同意。而裁定就寬鬆多了:現有總額過半數參加,參與的人裡過半數同意就算過。甚至在更前端的審查庭(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小組),只要兩票就能裁定。本條就是畫出裁定這條低門檻線的條文。差別為什麼重要?因為你的案子是用判決處理(代表憲法法庭真的審了實體),還是用裁定處理(可能是程序駁回、中間決定或暫時處分),直接決定了你這場訴訟到底有沒有真正「被看見」。
憲法訴訟法第 31 條為憲法法庭裁定的評決門檻規範,規定一般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者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由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其裁定則以過半數意見決定。本條與判決的高門檻(§30)共同構成憲法訴訟「決定重要性越高、共識門檻越高」的梯度設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判決是對「違不違憲」這種實體問題的正式裁判(§30),門檻高:十人以上參與評議、八人以上同意,宣告違憲需九人以上同意。裁定是門檻較低的決定(§31),現有總額過半參與、參與者過半同意即可作成。新聞看到「裁定」多半是程序或中間決定,看到「判決」才是實體違憲判斷。內行人提示:看到「裁定不受理」別以為是實體敗訴,那只是程序門檻的判斷。
審查庭由三位大法官組成(§3),是憲法訴訟聲請案的第一關,負責初步篩選。依第31條第二項,三人中有兩人同意就能作成裁定。內行人提示:聲請書把爭點鎖定在憲法層級並寫得清晰有力,比寫得長篇詳盡更能通過審查庭這關。
判決是違憲與否的實體裁判、門檻高(§30);裁定門檻低,多為程序或中間決定(§31)。
規範憲法法庭裁定的評決門檻:總額過半參與評議、參與者過半同意即可作成。
由三位大法官組成、負責聲請案初步篩選的合議庭(§3),其裁定過半數(兩票)即可作成。
法院就程序事項或中間爭點所為的決定,門檻與效力均異於實體判決。
先看是「判決」還是「裁定」:判決是實體決定,裁定多半是程序或中間動作。
一般裁定須現有總額過半參與評議、參與者過半同意;審查庭由三人過半數決定。
以大法官實際員額為基準,依迴避規定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12)。
把爭點鎖定在憲法層級、寫清楚有力,比長篇詳盡更能說服時間有限的三位大法官。
裁定過半參與+過半同意;判決須十人參與+八人同意,違憲九人。差不只一個檔次。
第31條是一般裁定門檻,第32條是不受理的特別門檻例外,屬本條的別有規定。
| 比較面向 | ruling_caiding | judgment_panjue |
|---|---|---|
| 適用決定類型 | 程序性、中間性決定(如不受理、暫時處分) | 違憲與否之實體裁判 |
| 參與評議門檻 | 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 | 十人以上參與評議(§30) |
| 同意門檻 | 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 八人以上同意;宣告違憲須九人以上 |
| 審查庭作成 | 三位大法官過半數(兩票)即可 | 審查庭不作判決 |
| 法律分量 | 程序篩選或中間命令 | 對法秩序有根本拘束力(§38)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涉及人民結社自由與社會公益之考量,必須審慎處理,在極短期間內未必可以審結,為避免涉案之政黨於審理期間繼續活動,可能產生或擴大其負面影響,本條規定憲法法庭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三、韓國憲法法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可供參考。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之裁判,除依本法第三章至第八章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爰於第一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為一般性裁定時,其參與評議及同意之大法官人數。惟憲法法庭關於終結案件之裁定,如不受理裁定、暫時處分裁定及宣告判決效力及於未併予審理案件之裁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另定有評決門檻,自應依各該規定,而為本條第一項之例外。 三、本法第三條規定,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其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以多數意見為之為已足,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本條第二項。惟本法為簡化審理案件程序,使大法官能集中心力於具有重大憲法價值、案情繁複之案件,爰就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案件及第三章第三節之案件,另於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應依各該規定,而為本條第二項之例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涉及人民結社自由與社會公益之考量,必須審慎處理,在極短期間內未必可以審結,為避免涉案之政黨於審理期間繼續活動,可能產生或擴大其負面影響,本條規定憲法法庭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三、韓國憲法法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可供參考。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之裁判,除依本法第三章至第八章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爰於第一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為一般性裁定時,其參與評議及同意之大法官人數。惟憲法法庭關於終結案件之裁定,如不受理裁定、暫時處分裁定及宣告判決效力及於未併予審理案件之裁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另定有評決門檻,自應依各該規定,而為本條第一項之例外。 三、本法第三條規定,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其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以多數意見為之為已足,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本條第二項。惟本法為簡化審理案件程序,使大法官能集中心力於具有重大憲法價值、案情繁複之案件,爰就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案件及第三章第三節之案件,另於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應依各該規定,而為本條第二項之例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