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30 條
- 1.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2.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 3.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 4.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 5.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 6.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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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判決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須至少九人同意。
Q · 憲法法庭做違憲宣告,需要幾位大法官同意?
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但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若參與人數未達門檻無法評議,得經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裁定。113年修法把違憲門檻拉高到至少9人同意,使大法官在位人數直接決定釋憲案能否被實質審理。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憲法法庭隨時都能運作,只要聲請進去就會有結果。這條告訴你實情不是這樣。113年12月的修法把門檻拉到「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評議」,「作成違憲宣告至少9位同意」。當大法官退休、立法院拖著不補缺的時候,你聲請的案子可能連被評議的機會都沒有,只能裁定不受理。這不是技術條文,是憲法審查能不能動起來的總開關。你以後要不要走釋憲這條路,第一件事不是看你的案子夠不夠硬,而是看現在有幾位大法官在位。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30條是憲法法庭作成判決的評議門檻規範,設定參與評議與同意的最低人數:判決原則上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過半數同意,且參與不得低於十人;違憲宣告須至少九人同意。本條同時適用於暫時處分裁定、彈劾成立宣告與政黨解散宣告,是決定憲法審查能否實際運作的程序性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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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大法官到底有幾位?怎麼確認能不能做違憲宣告?▾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大法官為15人,但「現有總額」會因退休、辭職、出缺而變動。憲法訴訟法第30條明定作成違憲宣告至少需9位同意、參與評議不得低於10人。現任名單與人數可在司法院官網查詢。內行人提示:釋憲書寄出前,先算一次扣除可能迴避者後是否仍有違憲所需票數,算錯可能白等兩年。
Q2為什麼113年要修法提高門檻?這樣改合憲嗎?▾
立法者理由是提高違憲宣告的正當性基礎,反對者認為實質癱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對相關修法有憲法判斷,具體效力以判決主文為準。內行人提示:爭議核心是立法院能否透過調高員額門檻操控司法審查,屬憲政結構性議題,不是單純程序微調。
Q3迴避的大法官超過7人會怎樣?▾
依第30條第5項,迴避超過7人時,未迴避大法官須全體參與,並經四分之三同意才能作成判決或裁定;第6項規定未迴避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內行人提示:案件若可能涉及多位大法官利益衝突,聲請書應預先說明仍有足夠大法官可審。
Q4憲法法庭違憲宣告需要幾票?▾
依第30條第2項,作成違憲宣告同意人數不得低於九人,且參與評議不得低於十人。
Q5什麼是大法官現有總額?▾
指扣除出缺、退休及依第12條迴避後,實際在位且得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法定上限15人。
Q6第30條的評議門檻和第31條差在哪?▾
第30條規範判決(三分之二參與、過半數同意、違憲須9人),第31條規範裁定(過半數參與、參與者過半數同意),門檻較低。
Q7違憲宣告和民主立法的衝突點是什麼?▾
門檻太低少數即可推翻立法、正當性存疑;太高則明顯違憲也難推翻、憲法法庭形同虛設,113年修法正卡在這個張力。
Q8聲請釋憲前怎麼評估門檻可不可行?▾
查現任大法官人數 → 扣除可能迴避者 → 估算是否仍有十人可參與、九人可能違憲,再決定時機。
Q9迴避超過七人時要怎麼評議?▾
依第30條第5項,未迴避大法官須全體參與,經四分之三同意才能作成判決或裁定。
Q10怎麼查現任大法官人數和迴避狀況?▾
上司法院官網查現任大法官名單,對照第9條迴避事由判斷個案中可能迴避者。
Q11案子被裁定不受理後下一步怎麼辦?▾
確認是否因人數門檻不受理,評估補提名後重新聲請或併案時機,並委任律師針對門檻議題分析。
Q12第30條 vs 第31條哪個門檻嚴?▾
第30條(判決)嚴:需三分之二參與、違憲9人;第31條(裁定)寬:過半數參與、參與者過半數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art30 | ruling_art31 |
|---|---|---|
| 適用裁判類型 | 判決(含違憲宣告、暫時處分、彈劾、政黨解散) | 一般裁定 |
| 參與評議門檻 | 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 | 現有總額過半數 |
| 同意門檻 | 過半數;違憲宣告不得低於九人 | 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
| 人數不足效果 | 得經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裁定 | 依一般評議規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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