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80 條
- 1.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2.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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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定,宣告政黨解散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5 人至少需 10 人;未達門檻應為不予解散判決。
Q · 解散一個政黨,大法官要幾票同意?
依憲法訴訟法第80條第1項,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評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現有總額通常為 15 人,故至少需 10 人同意。依第2項,未達此人數時應直接做成「不予解散」的終局判決,不是暫緩或發回。這是民主自衛機制的最高門檻設計。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最高的那道評決門檻,不在修憲、不在倒閣、不在彈劾,就在這條。十五位大法官裡,必須有三分之二(也就是至少十位)同意,才能宣告解散一個政黨。只要湊不到十位,就算其他條件都成立,政黨仍然不會被解散。第二項講得更絕:評決未達三分之二,「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這不是未達門檻就暫緩,而是直接做成「不解散」的終局判決。這是民主自衛機制的終極煞車裝置。相較於其他憲法訴訟案件過半數就可以做成違憲判決,政黨解散需要的是接近全體共識。立法者的用意很清楚:輕啟這個權力的代價太大,寧可錯放十個、也不能錯殺一個。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範政黨解散案的評決門檻: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達門檻時應為不予解散之終局判決。其門檻高於一般違憲判決(參與評議過半數),與彈劾總統並列為憲法訴訟中最嚴格的同意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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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解散政黨的門檻比彈劾總統還高?▾
兩者實際上都是三分之二,但解散政黨的體系意義更特殊。彈劾針對特定個人職位,解散政黨針對政治組織與其背後公民的政治參與,影響成千上萬黨員的結社權與選舉權,牽動民主制度的根本結構,因此採同樣高的門檻,並在程序上設計得更嚴格(一事不再理、嚴格舉證)。
Q2如果大法官同意但沒滿三分之二,案件會不會延後或發回?▾
不會。本條第2項明定「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這是終局判決而非暫緩。一旦做成不予解散,案件終結,未來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聲請(搭配第40條一事不再理),目的在防止反覆聲請騷擾政黨。
Q3憲法訴訟法第80條是什麼?▾
規範政黨解散判決的評決門檻——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達標準應為不予解散判決,是政黨解散制度的最終煞車。
Q4三分之二評決門檻是什麼意思?▾
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為分母,同意人數須達三分之二。15 人時至少 10 人,差一票就不通過。
Q5什麼是防衛性民主?▾
民主對企圖摧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得採解散手段自我防衛,但因牽動結社權,須以高門檻為之。
Q6政黨解散和政黨被廢止登記差在哪?▾
解散是憲法法庭針對違憲政黨的判決(本條),廢止登記是主管機關依政黨法的行政處分,門檻與性質完全不同。
Q7政黨解散案的評決門檻怎麼計算?▾
以大法官現有總額(通常 15 人)為分母,同意人數須達三分之二,即至少 10 人。缺席不減少分母。
Q8誰可以聲請解散政黨、流程如何?▾
僅主管機關得依第77條聲請 → 附原因事實證據(第79條)→ 經言詞辯論 → 大法官評決。
Q9政黨被聲請解散後可以怎麼答辯?▾
委任律師於言詞辯論製造合理懷疑,只需說服六位大法官對任一關鍵要件存疑即可保住政黨。
Q10怎麼判斷一個解散案會不會通過?▾
看同意人數能否湊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15 人需 10 人)。只要有六位大法官明顯疑慮,案件實質已輸。
Q11政黨解散 vs 一般違憲判決門檻差在哪?▾
一般違憲是參與評議過半數(第30條),政黨解散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後者嚴格得多。
Q12政黨解散 vs 彈劾總統門檻差在哪?▾
兩者都是三分之二,但政黨解散在程序上更嚴(一事不再理、嚴格舉證),影響範圍是整個政治組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hreshold | basis |
|---|---|---|
| 一般法規範違憲判決 | 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 憲訴法第30條 |
| 彈劾總統、副總統 | 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憲訴法相關規定 |
| 宣告政黨解散 | 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憲訴法第80條 |
| 一般裁定 | 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參與者過半數同意 | 憲訴法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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