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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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