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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2.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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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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