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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75 條

  1. 1.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2. 2.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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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75條規定,總統彈劾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成立,並諭知解除職務,未達人數則彈劾不成立。

Q · 立法院通過彈劾案,總統就會下台嗎?

不會立刻下台。依憲法訴訟法第75條,立法院通過彈劾案只是「聲請」,相當於起訴;真正決定的是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必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在主文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以滿編15人計算需要10人同意,缺一人就不成立,總統續任原職。這也是台灣至今沒有總統因彈劾下台的制度原因。

白話解讀

立法院通過彈劾案的那一刻,新聞會下大標題、名嘴會開節目、支持者會上街頭。但總統還沒下台。這只是『起訴』而已。真正決定總統能不能繼續在位的,是憲法法庭的大法官。門檻高得嚇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宣告彈劾成立。以 15 人滿編計算要 10 人點頭;缺額時按現有人數算。少一票都不成立,總統繼續坐下去。這條就是解釋為什麼台灣歷史上至今沒有任何一位總統真的被彈劾下台。它的設計目的不是讓彈劾容易,而是讓彈劾幾乎不可能,除非有接近全體大法官都認同的憲政危機。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75條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判決門檻:憲法法庭宣告彈劾成立,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在判決主文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此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此為台灣彈劾制度中最終、也是門檻最高的一道法律閘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大法官現有總額(在任人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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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法院通過彈劾案總統會立刻下台嗎?

不會。立法院通過彈劾只是提起彈劾聲請,相當於起訴。總統是否真的解職,要看憲法法庭大法官的判決。門檻極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彈劾成立(憲法訴訟法第75條),以滿編15人計算需要10位同意。這也是為什麼台灣歷史上立法院曾有彈劾提案,但沒有任何一位總統真的因此下台。

Q2大法官缺額時,三分之二怎麼算?

按現有總額計算,不是按憲法規定的15人滿編。例如當前只有12位現任大法官,三分之二為8位;滿編15人則為10位。這個浮動分母設計讓彈劾門檻會因大法官人事狀況改變,也是大法官同意權之爭格外激烈的原因(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彈劾不成立後立法院能再提一次嗎?

理論上可以再提,但實務上極罕見。憲訴法對同一事由再次聲請無明文時效限制,但事實相同時可能觸及一事不再理或濫訴疑慮,通常須有新事證才會再啟動。加上立法院提起彈劾本身就有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的高門檻,要再湊到同等政治能量非常困難。

Q4憲法訴訟法第75條是什麼?

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判決門檻: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宣告彈劾成立並諭知解職,是彈劾制度最後也最高的一關。

Q5彈劾成立和彈劾不成立差在哪?

達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即彈劾成立、被彈劾人解職;未達該人數則為彈劾不成立,總統續任剩餘任期。

Q6什麼叫大法官現有總額?

計算門檻的分母,指當下實際在任的大法官人數,而非憲法規定的15人滿編。缺額時分母變小,絕對票數門檻也降低。

Q7立法院彈劾門檻跟憲法法庭門檻差在哪?

立法院端是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提案(聲請);憲法法庭端是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才能判決成立。兩道高門檻。

Q8總統彈劾案怎麼進行?

立法院2/3決議聲請 → 憲法法庭受理送達 → 被彈劾人選任辯護人 → 言詞辯論 → 大法官評議 → 適用2/3門檻判決,全程6個月內。

Q9彈劾成立的同意人數怎麼算?

以現有總額乘三分之二、無條件進位。滿編15人需10人;現有12人需8人;現有10人需7人。

Q10被彈劾的總統怎麼防守?

勝利條件較低,只要讓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多1位大法官投反對票彈劾即不成立。策略上集中說服關鍵中間派而非全面防禦。

Q11怎麼判斷一個彈劾案會不會成立?

別只看立法院表決,要看憲法法庭當時的組成與大法官個別傾向,以及現有總額多少人。前者是煙火,後者才是炸藥。

Q12彈劾 vs 罷免差在哪?

罷免是由人民投票decide民選公職去留;總統彈劾是立法院提起、憲法法庭以三分之二門檻判決,屬司法問責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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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憲訴法第75條全法門檻最高,傾向行政穩定
法規範違憲等判決(一般)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憲訴法第30條一般判決門檻
裁定(程序事項)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過半數同意憲訴法第31條門檻最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헌법 제65조 + 헌법재판소법 제23조제2항(재판관 6인 이상 찬성으로 탄핵 인용)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國家主席之職權)
🇩🇪 德國Grundgesetz Art. 61(Präsidentenanklage vor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68(destitution du Président par la Haute Cour à la 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 §3 cl.6(Senate conviction requires a two-thirds maj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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