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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
  2. 被彈劾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聲請機關。 二、被彈劾人。 三、辯護人
  3.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4.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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