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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
  2. 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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