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憲法訴訟法34

快速跳轉
  1. 1.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2. 2.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34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定得不附理由,準用第33條判決書格式,這是不受理裁定極簡化的法律依據。

Q · 收到只有兩三行的不受理裁定,為什麼沒寫理由?

因憲法訴訟法第34條允許裁定不附理由

依憲法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憲法法庭的裁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所以你收到的不受理裁定可能只有兩三句話。例外是第32條不受理、第43條暫時處分等仍須附理由的類型。看到「裁定」就要有理由可能極簡的心理準備。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除了做「判決」外,還會做「裁定」。判決是實體決定(違憲/合憲、彈劾成立等),裁定通常處理程序問題(受理/不受理、暫時處分、駁回等)。這條規定:裁定的格式準用判決書規則的第 1 項(必備事項)與第 3 項(執行方法),但核心不同在第 2 項:裁定得不附理由。當你收到一份「不受理裁定」,可能只有兩三句話,不會告訴你為什麼。你想申訴、想重新聲請、理由不透明是最大障礙。明白這個設計,你才知道下一步不是抱怨,而是自己研究受理要件清單,重整論述。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34條為憲法法庭裁定的格式準用與免附理由規定:裁定準用判決書必備事項與執行方法(第33條第1項、第3項),但原則上得不附理由,僅於本法明定的例外情形(如第32條不受理、第43條暫時處分)始須說明理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只有幾行字的不受理裁定,可以要求詳細理由嗎?

原則不行。憲法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憲法法庭的裁定得不附理由,除非屬本法特別要求附理由的類型(如第32條不受理、第43條暫時處分)。實務上與其抱怨理由簡短,不如對照受理要件清單自我檢討,在重新聲請時補強。

Q2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是實體決定(違憲/合憲、彈劾、政黨解散等)須詳載理由;裁定通常處理程序問題(受理與否、暫時處分等),且第34條允許得不附理由,兩者透明度與說理深度有重大差距。

Q3不受理裁定之後還能再聲請嗎?

依第40條,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除非有新事實或新法律主張。建議先對照第15條受理要件找出失敗點再評估。

Q4憲法訴訟法第34條是什麼?

規範憲法法庭裁定的格式,準用判決書規則但允許裁定原則上得不附理由。

Q5什麼叫裁定得不附理由?

法律允許裁定不記載作成決定的理由,以節省司法資源、集中心力於實體判決。

Q6不受理裁定是什麼?

憲法法庭認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時所為的程序駁回決定,可能不附理由。

Q7裁定準用第33條是準用哪些?

準用判決書的第1項必備事項與第3項執行方法,但不準用第2項說理義務。

Q8收到不附理由的不受理裁定怎麼辦?

對照第15條受理要件逐項自查,找出失敗點,評估是否補強後重新聲請。

Q9不受理裁定後怎麼重新聲請?

依第40條須有新事實或新法律主張,重整論述後再向憲法法庭提出。

Q10怎麼判斷收到的是裁定還是判決?

看文書名稱與字號,標示『裁定』者多處理程序、可能極簡;『判決』則詳載理由。

Q11要附理由的裁定怎麼分辨?

查本法是否有特別規定,如第32條不受理、第43條暫時處分等明定須附理由。

Q12裁定 vs 判決差在哪?

判決是實體決定須說理;裁定多處理程序、得不附理由,救濟與效力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說理義務處理事項
判決須詳載理由(第33條)違憲/合憲、彈劾、政黨解散等實體決定
裁定(原則)得不附理由(第34條第2項)受理與否、程序駁回等程序事項
裁定(例外)須附理由(第32、43條等)不受理、暫時處分等特定類型

說理義務

判決
須詳載理由(第33條)
裁定(原則)
得不附理由(第34條第2項)
裁定(例外)
須附理由(第32、43條等)

處理事項

判決
違憲/合憲、彈劾、政黨解散等實體決定
裁定(原則)
受理與否、程序駁回等程序事項
裁定(例外)
不受理、暫時處分等特定類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BVerfGG § 93d Abs. 1 Satz 3(Nichtannahmebeschluss bedarf keiner Begründung)
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denial of certiorari 慣例不附理由(28 U.S.C. § 1254 體系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2011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

(1071218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判決與裁定同為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就聲請案件或其附隨案件所為決定之意思表示,形式上大體相同。本法第三十三條就判決書之記載為詳細之規定,於性質許可之第一項及第三項,自可準用,以節繁文,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大法官能集中心力於實體裁判之說理,簡化裁定之記載有其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視實際需要,斟酌決定裁定是否附具理由。至本項所謂「除本法別有規定」,例如第四十三條之暫時處分裁定。

(0820116 全文修正)

本條條次變更。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判決與裁定同為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就聲請案件或其附隨案件所為決定之意思表示,形式上大體相同。本法第三十三條就判決書之記載為詳細之規定,於性質許可之第一項及第三項,自可準用,以節繁文,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大法官能集中心力於實體裁判之說理,簡化裁定之記載有其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視實際需要,斟酌決定裁定是否附具理由。至本項所謂「除本法別有規定」,例如第四十三條之暫時處分裁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