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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法官贊成裁判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2.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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