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 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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