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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2. 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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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不受理裁定)
pq731356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效力=對於申請案件有拘束力、確定力(形式、實質)、法律效力,對於其他聲請案件但未及併案也有效力
pq731356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判決 須有宣示公告
pq731356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經宣示的公告或裁定=未具終結訴訟性質的裁定
pq731356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注意釋字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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