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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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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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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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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高機關:五院+總統(原則) 獨立機關[中選會、公平會、中傳會](例外)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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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行政一體 💇立法理由: 國家最高機關,指依憲法所設國家各權力之最高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具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於行使法定職權時,亦為憲法上之國家最高機關;且參照釋憲實務,其亦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在體系上屬於行政部門,於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仍應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如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循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其立法機關,於其辦理地方自治事項之職權範圍內,認所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法另設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不在本條規範範圍,併予說明 III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獨立機關 💇立法理由: 法律創設獨立機關,乃為執行特別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及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排除上下層級行政體系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使其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合議制機關,而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具「一定之民主正當性」,考量此類獨立機關設置本旨及所作決定不受一級機關指揮監督之特質,應容許其於獨立自主範圍內,有不經一級機關而逕行聲請憲法審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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