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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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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2.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3. 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47條讓國家最高機關得就所適用之違憲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下級機關須報請上級,獨立機關於自主範圍內準用。

Q · 國家機關自己覺得要適用的法律違憲,能告嗎?

能,但限最高機關;下級機關須報請上級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國家最高機關(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等)認其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時,可直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下級機關不能自己提,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決定是否出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如 NCC、公平會),則在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

白話解讀

你以為挑戰違憲法律是律師和大法官的事?其實國家機關自己也能當原告。這條是「機關對機關」的憲法戰場入口:當國家最高機關(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這種)在執行職務時,發現自己要適用的法律可能違憲,它可以直接告到憲法法庭。下級機關不能自己告,但可以往上報,讓上級機關代為出手。更精妙的是第三項:NCC、公平會、中選會這類「獨立機關」(法律上刻意讓它們不受上級指揮),在它們自主運作的範圍內,也能直接聲請。為什麼這很關鍵?因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在實務上第一個踩到地雷的往往不是人民,是執行的機關。這條給了他們一條把爭議搬上憲法法庭的正式通道,而不是硬著頭皮執行一條自己都覺得違憲的法律。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為「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入口規範,賦予國家最高機關就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違憲疑義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就下級機關採層報上級機制、對相當二級之獨立機關設準用例外,構成我國機關發動違憲審查的基本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高機關跟下級機關差在哪?為什麼下級機關不能直接告?

最高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及總統府;下級機關是五院底下的部會署局。憲法訴訟法要求下級機關必須報請上級,本質上是行政一體原則:政府對外是一個整體,不能一個部會直接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內行人提示:很多聲請案在報請這關就被政治考量擋下,能不能告出去,上級機關的政治意志往往比法律理由更關鍵。

Q2第三項的「獨立機關」到底指哪些?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且不受上級指揮監督的機關,典型如 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金管會(部分職權)。內行人提示:獨立機關聲請釋憲不用透過上級,這在實務上很重要,NCC 對媒體的裁罰、公平會對企業的處分,這些機關自己就能把爭議搬上憲法法庭,不受行政院意志左右。

Q3憲法訴訟法第47條是什麼?

機關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的入口,賦予國家最高機關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的權力。

Q4什麼是機關聲請釋憲?

由國家機關就其適用的法規範認有違憲疑義,發動的抽象違憲審查,與人民個案聲請不同。

Q5哪些算國家最高機關?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及總統府。

Q6什麼是獨立機關?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上級指揮監督的機關,如 NCC、公平會。

Q7機關要怎麼聲請釋憲?

確認主體適格 → 檢查第48條能否自行排除 → 依第50條備聲請書 → 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

Q8下級機關發現法律違憲該怎麼辦?

不能自己提,須報請上級機關,由上級依第一項決定是否向憲法法庭聲請。

Q9獨立機關聲請要不要報行政院?

不用。相當二級的獨立機關在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可自己直接聲請。

Q10聲請書要記載什麼?

依第50條應載明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應受判決事項及牴觸憲法之理由。

Q11機關聲請 vs 人民聲請差在哪?

機關聲請是抽象法規範審查、不需個案;人民聲請(第59條)須先用盡審級救濟。

Q12機關聲請 vs 法院聲請差在哪?

第47條由行政體系機關發動;第55條由各法院就審理案件依合理確信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最高機關下級機關獨立機關
聲請主體得直接聲請不得自行聲請相當二級者得準用直接聲請
程序路徑逕向憲法法庭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自主運作範圍內逕向憲法法庭
法理基礎機關職權行政一體原則獨立行使職權之例外

最高機關

聲請主體
得直接聲請
程序路徑
逕向憲法法庭
法理基礎
機關職權

下級機關

聲請主體
不得自行聲請
程序路徑
報請上級機關提出
法理基礎
行政一體原則

獨立機關

聲請主體
相當二級者得準用直接聲請
程序路徑
自主運作範圍內逕向憲法法庭
法理基礎
獨立行使職權之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권한쟁의심판 및 위헌법률심판 제청 제도
中國立法法 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无独立违宪审查法庭,近似性低)
德國Art. 93 Abs. 1 Nr. 2 GG / § 76 BVerfGG(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1(saisine a priori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par les autorité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218 全文修正)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憲法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倘為下級機關聲請,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關於層轉,其作用乃認下級機關遇法規範有違憲之疑義,應由其上級之最高機關作成是否違憲之判斷。基於行政層級上下一體之本質,原法關於層轉之設計,已無異於由最高機關行使聲請之權責。本次修正爰將聲請主體修正為「國家最高機關」,並刪除原條文關於「層轉」之規定,另增訂第二項,以強化其上下層級關係。    (二)國家最高機關之存在,具有追求維護憲政秩序及客觀公共利益之目的,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雖不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於憲法上權限受到侵害為前提,惟仍應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又其就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所遇之法規範違憲疑義,如無法於職權範圍內自行排除者,其得主動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亦得被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三)國家最高機關,指依據憲法所設國家各權力之最高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具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於行使法定職權時,亦為憲法上之國家最高機關;且參照釋憲實務,其亦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    (四)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在體系上屬於行政部門,於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仍應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如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循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其立法機關,於其辦理地方自治事項之職權範圍內,認所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法另設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不在本條規範範圍,併予說明。    (五)又本法關於本案聲請事項之裁判,由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依此原則明定條文用語,以下條文,亦同。   三、第三項:    (一)法律創設獨立機關,乃為執行特別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及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排除上下層級行政體系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使其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合議制機關,而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具一定之民主正當性,考量此類獨立機關設置本旨及所作決定不受一級機關指揮監督之特質,應容許其於獨立自主範圍內,有不經一級機關而逕行聲請憲法審查之權,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憲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法規
  • 獨立機關名詞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憲法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解釋;倘為下級機關聲請,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關於層轉,其作用乃認下級機關遇法規範有違憲之疑義,應由其上級之最高機關作成是否違憲之判斷。基於行政層級上下一體之本質,原法關於層轉之設計,已無異於由最高機關行使聲請之權責。本次修正爰將聲請主體修正為「國家最高機關」,並刪除原條文關於「層轉」之規定,另增訂第二項,以強化其上下層級關係。    (二)國家最高機關之存在,具有追求維護憲政秩序及客觀公共利益之目的,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雖不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於憲法上權限受到侵害為前提,惟仍應以其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又其就下級機關行使職權所遇之法規範違憲疑義,如無法於職權範圍內自行排除者,其得主動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亦得被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三)國家最高機關,指依據憲法所設國家各權力之最高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具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於行使法定職權時,亦為憲法上之國家最高機關;且參照釋憲實務,其亦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    (四)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在體系上屬於行政部門,於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仍應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如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循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其立法機關,於其辦理地方自治事項之職權範圍內,認所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法另設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不在本條規範範圍,併予說明。    (五)又本法關於本案聲請事項之裁判,由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依此原則明定條文用語,以下條文,亦同。   三、第三項:    (一)法律創設獨立機關,乃為執行特別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及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排除上下層級行政體系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監督,使其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合議制機關,而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具一定之民主正當性,考量此類獨立機關設置本旨及所作決定不受一級機關指揮監督之特質,應容許其於獨立自主範圍內,有不經一級機關而逕行聲請憲法審查之權,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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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