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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
  2.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前項決議文正本。
  3. 經撤回者,聲請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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