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憲法訴訟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
言詞辯論
時,應速定言詞辯論
期日
。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
送達
,至少應有二十日為
就審期間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迴避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言詞辯論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裁判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4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5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8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8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9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