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71 條
- 1.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 2.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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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總統彈劾案件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就審期間,作為被彈劾人準備答辯的法定最低保障。
Q · 總統被彈劾後,多久要上場言詞辯論?
依憲法訴訟法第 71 條,審判長認案件適於言詞辯論時應速定期日,但該期日距聲請書送達至少須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這 20 日是被彈劾人組織辯護團隊、研讀聲請書、蒐集反證的法定最低保障,審判長不得以效率為由壓縮,但可依案件複雜度裁量延長。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把聲請書送到總統手上的那一刻,倒數計時就開始了。法律規定從送達日到言詞辯論日,至少要間隔 20 天。這段時間叫「就審期間」,是給被彈劾人準備答辯的最低保障。20 天聽起來短,但對一個面對憲政終局審判的元首來說,這是他組織辯護團隊、研究聲請書每個主張、蒐集反證、準備憲法層次答辯的全部時間。憲法法庭審判長可以依案件複雜度給更長時間,但 20 天是不能少的地板。這條法律還告訴你一個訊號:彈劾審理不是秘密協商,而是公開的言詞辯論程序。被彈劾人有權在憲法法庭的鏡頭前親自或委任辯護人陳述自己的立場。這是民主問責的最後一道程序保障,也是被彈劾人翻盤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71 條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言詞辯論期日規範,確立「就審期間」制度: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作為被彈劾人準備答辯的法定最低時間保障,設計參考行政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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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彈劾案要給 20 天就審期間?▾
因為彈劾涉及國家元首職務存廢,是憲政層次最嚴肅的程序,必須保障被彈劾人有充足時間準備答辯。20 天設計參考行政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是地板不是天花板,審判長可依案件複雜度給更長準備期。
Q2如果聲請案有明顯程序瑕疵,還需要走到言詞辯論嗎?▾
不需要。若有法定不受理事由(如第 15 條第 2、3 項或第 69 條但書辭職等),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不必進入言詞辯論。本條適用前提是案件已適於言詞辯論。
Q320 天就審期間可以延長嗎?▾
可以。審判長得依案件複雜度裁量給予更長就審期間,但不得低於 20 日。辯護人若認為時間不足,應主動聲請延長。
Q4憲法訴訟法第 71 條是什麼?▾
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送達至少 20 日就審期間,是被彈劾人準備答辯的法定最低保障。
Q5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從聲請書送達到言詞辯論日之間的法定最低準備期間,本條定為 20 日且不得短縮。
Q6彈劾案的言詞辯論是什麼?▾
依第 25 條彈劾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當事人在憲法法庭以言詞進行攻防,是公開的問責程序。
Q720 日從哪一天起算?▾
從彈劾聲請書送達被彈劾人之日起算,至言詞辯論期日至少間隔 20 日。
Q8被彈劾人 20 天內怎麼準備答辯?▾
選任辯護人(第 72 條)→ 閱卷分析聲請書 → 蒐集反證、準備證人 → 排練言詞辯論。
Q9覺得 20 天不夠怎麼辦?▾
向審判長聲請更長就審期間,審判長可依案件複雜度裁量延長,但不得低於 20 日。
Q10辭職退場的時點怎麼抓?▾
依第 69 條可於判決宣示前辭職,最晚策略時點通常在言詞辯論前,否則政治成本倍增。
Q11怎麼確認案件不會走到言詞辯論?▾
先檢視是否有法定不受理事由(第 15 條第 2、3 項、第 69 條但書),能在前階段打掉就不必實體辯論。
Q12憲訴 71 vs 行訴 109 就審期間差在哪?▾
都是 20 日下限,憲訴 71 是參考行訴 109 的設計,但適用對象是最高憲政層次的總統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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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就審期間下限 | 得否延長 |
|---|---|---|
| 民事訴訟(民訴 §251) | 10 日 | 得 |
| 行政訴訟(行訴 §109 I) | 20 日 | 得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憲訴 §71) | 20 日 | 得(審判長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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