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78 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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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解散政黨聲請書須載明聲請機關、被聲請政黨、聲請意旨、原因事實證據、關係文件五項,缺一得命補正。
Q · 政府要解散一個政黨,聲請書要寫哪些東西?
依憲法訴訟法第 78 條,主管機關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政黨時,聲請書必須記載五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住居所;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關係文件及件數。五項中任一欠缺或不明確,依第 79 條得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
白話解讀
看起來這條只是規定一張公文格式:聲請書要寫哪五項。但形式要求在法律世界裡常常是實質保障。內政部想解散一個政黨,不能開個記者會就算聲請完成,必須寫出一份包含這五項內容的正式聲請書:自己的身分、被告政黨的基本資料、為什麼要解散、原因事實與證據、相關文件。這是強迫政府在採取最嚴重的政黨制裁行動前,先把自己的主張整理成可以被法庭審查的文件。少一項,憲法法庭就可以直接打回票。政黨在這裡受到的保護,不是什麼華麗的實體權利,而是一張表格的格式要求。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政黨違憲解散聲請書的法定記載事項,要求主管機關在啟動政黨解散程序時,必須以正式書面載明聲請機關、被聲請政黨、聲請意旨、原因事實及證據、關係文件五項,將解散主張結構化為可被憲法法庭審查的文件,是形式即實質的程序保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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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書寫錯或漏寫會怎樣?▾
依本條和第 79 條,憲法法庭可命聲請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得裁定不受理。更嚴重的是依第 40 條一事不再理,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一旦被裁定不受理,不得更行聲請,等於一次性的機會。
Q2為什麼要規定這麼細的格式?直接說要解散某政黨不就好了?▾
因為解散政黨是民主制度下最嚴重的政治組織制裁。強迫政府把為什麼要解散寫成可被審查的文件,是防止政府用政治修辭代替法律論證的制度設計,這種理由備註義務在德國、韓國的違憲政黨訴訟中都有對應規定。
Q3政黨可以被解散嗎?▾
可以,但僅限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由主管機關依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向憲法法庭聲請,並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判決,並非行政機關可單方決定。
Q4憲法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什麼?▾
規定解散政黨聲請書必載五項:聲請機關、被聲請政黨、聲請意旨、原因事實及證據、關係文件及件數。
Q5什麼叫聲請書的記載事項?▾
啟動程序時聲請書必須具備的法定形式內容,欠缺或不明確得命補正,補不齊得裁定不受理。
Q6防衛性民主是什麼?▾
民主為自我存續,得對顛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採取解散等防衛措施,但須踐行嚴格程序的憲法原則。
Q7解散政黨聲請書怎麼寫?▾
依序載明:聲請機關資料 → 被聲請政黨資料 → 聲請意旨 → 原因事實及證據 → 關係文件件數,五項齊全再提送憲法法庭。
Q8聲請書漏寫一項怎麼補救?▾
依第 79 條憲法法庭得命限期補正;期限內補齊可續行,逾期不補正得裁定不受理。
Q9原因事實要寫到多具體?▾
須具體到可辨識特定行為(時間、地點、行為態樣),並逐一檢附證據,泛稱「危害憲政」不足。
Q10怎麼證明政黨應予解散?▾
由聲請機關就原因事實檢附證據(文件、紀錄、影音等),證明政黨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Q11台灣解散政黨 vs 德國 BVerfGG 差在哪?▾
兩者同屬防衛性民主模式,台灣由內政部聲請、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德國由眾議院/參議院/聯邦政府聲請、聯邦憲法法院三分之二多數。
Q12解散政黨 vs 廢止政黨備案差在哪?▾
解散是憲法法庭對違憲政黨的最嚴重制裁;備案廢止屬政黨法行政層級,門檻與效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 | de | kr |
|---|---|---|---|
| 聲請書/起訴書記載要件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 78 條(五項記載事項) | BVerfGG § 43(Antrag 之記載) | 헌법재판소법 제56조(청구서 기재사항) |
| 聲請權人 | 主管機關(內政部) | 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 | 政府(經國務會議審議) |
| 評決門檻 | 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80 條) | 聯邦憲法法院庭三分之二多數 | 裁判官 9 人中 6 人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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