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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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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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庭旁聽規則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規則自公布日起生效。 2. 除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或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否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即生效。 參考資料: 《法庭旁聽規則》公布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施行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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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