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2.22
法庭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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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庭旁聽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2.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