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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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的內容,以下是對這些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法院為了維持法庭的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核發旁聽證給旁聽者。這表示法院可以限制旁聽人數,並核發必要的旁聽證給他們。 2. 根據第2項,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的法庭只有核發旁聽證的人可以進入法庭旁聽。這意味著非核發旁聽證的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 3. 根據第3項,旁聽證應按照旁聽者的登記順序核發。這表示按照先來先得的原則,旁聽證應依照登記順序核發給旁聽者。如果有空位,法院可以隨時核發旁聽證。 4. 根據第4項,當核發旁聽證時,法院應要求旁聽者提交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驗證,並可以登記他們的姓名和住址以供查核。提交的證件應在歸還旁聽證時歸還給旁聽者。 5. 根據第5項,法院核發旁聽證的人,可以規定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並按照順序就座。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旁聽者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並按照登記順序就座。 這些釋義的參考來自於上述法庭旁聽規則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外部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聽證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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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