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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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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發旁聽證
  2. 2.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3. 3.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4. 4.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5. 5.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的內容,以下是對這些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法院為了維持法庭的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核發旁聽證給旁聽者。這表示法院可以限制旁聽人數,並核發必要的旁聽證給他們。 2. 根據第2項,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的法庭只有核發旁聽證的人可以進入法庭旁聽。這意味著非核發旁聽證的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 3. 根據第3項,旁聽證應按照旁聽者的登記順序核發。這表示按照先來先得的原則,旁聽證應依照登記順序核發給旁聽者。如果有空位,法院可以隨時核發旁聽證。 4. 根據第4項,當核發旁聽證時,法院應要求旁聽者提交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驗證,並可以登記他們的姓名和住址以供查核。提交的證件應在歸還旁聽證時歸還給旁聽者。 5. 根據第5項,法院核發旁聽證的人,可以規定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並按照順序就座。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旁聽者在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並按照登記順序就座。 這些釋義的參考來自於上述法庭旁聽規則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外部參考資料。

  • 名詞
  • 聽證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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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旁聽規則第 3 條規定:「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旁聽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