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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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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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庭旁聽規則第5條,旁聽人在法庭內外的出入,以及庭內的聽訊,應遵從審判長及其他執行職務的法庭人員對維持法庭秩序所做的指示。這表示旁聽人需遵守法庭的秩序,並遵從法庭人員的指導,以確保庭審能夠順利進行。如果旁聽人的行為有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法庭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法庭或要求其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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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