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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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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庭旁听规则第6条,以下情形下禁止旁听: 1. 酒醉、使用毒品、管制药物或迷幻药物,或具有异常精神状态。 2. 携带危险性或法庭不允许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等物品。 3. 未经审判长允许而携带摄影、录影、录音设备。但如果携带的电子设备已关闭电源或切换到静音、震动模式,则不受此限制。 4. 携带未满十岁的儿童旁听,但经审判长允许的除外。 5. 穿着奇装异服或衣着不整。 6. 拒绝安全检查。 7. 其他可能扰乱法庭秩序或影响法庭庄严的情况。 参考资料: 1. 台湾法院网,法庭旁听规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jsp?pagesize=25&keyword=G21%20AND%20G01%20AND%28G02%20OR%20G03%20OR%20G04%20OR%20G05%20OR%20G06%29&cid=3096751&dtype=TPC&courtid=all&id=all&sorttype=desc&pageno=1&outmode=listmode#search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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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