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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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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必須保持肅靜,且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2.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除非獲得審判長的許可。 3. 吸煙或飲食物品。 4. 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進行批評、嘲笑或類似行為。 5.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法庭應開放給一切人旁聽,但必須遵守旁聽規則。此外,《民事訴訟法》第488條也規定法庭在開庭期間應由一切合法的人旁聽。 範例:當有人在法庭旁聽時,突然開始大聲交談,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可能會要求其遵守旁聽規則第7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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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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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規定:「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