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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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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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必須保持肅靜,且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2.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除非獲得審判長的許可。 3. 吸煙或飲食物品。 4. 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進行批評、嘲笑或類似行為。 5.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法庭應開放給一切人旁聽,但必須遵守旁聽規則。此外,《民事訴訟法》第488條也規定法庭在開庭期間應由一切合法的人旁聽。 範例:當有人在法庭旁聽時,突然開始大聲交談,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可能會要求其遵守旁聽規則第7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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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