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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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2.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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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9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9條第1項,如果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可以根據法律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并在必要時命令看管旁聽人到庭結束時為止。這意味著如果旁聽人的行為影響到法庭的秩序,審判長有權限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法庭的秩序和公正。 例如,如果旁聽人大聲喧嘩、干擾法庭審理、脅迫證人或其他妨礙法庭正常運作的行為,審判長可以要求他們離開法庭或安排他們被看管,以確保法庭的正常運作。 2. 根據法庭旁聽規則第9條第2項,如果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並且對法院執行職務造成妨害,審判長在阻止之前可以發出警告。這意味著如果旁聽人不遵守審判長的指示,並對法院執行職務造成妨礙,審判長可以在採取進一步行動之前進行警告。 例如,如果審判長要求旁聽人保持安靜,但旁聽人不遵守並繼續喧嘩,審判長可以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遵守法庭秩序。如果旁聽人繼續不遵守並且對法庭的正常運作造成顯著妨礙,審判長可能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如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令其退出法庭。 這些解釋基於對法庭旁聽規則的理解,目的是確保法庭的秩序和公正,並提供一個適當的環境來進行審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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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