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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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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
  2. 2.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長,對辦理民事、刑事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0條的詳細內容並未提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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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