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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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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2. 2.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3. 3.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7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每兩年需要參加至少12小時的研習課程,並且需要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對於研習時數的計算,不僅限於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的研習活動,還可以計入其他機構舉辦的與公證業務相關的法律研討會或講習,只要參加時數達到至少三小時。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法院的公證人。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假設一位民間公證人參加了由台灣律師公會舉辦的一場長達四小時的公證業務相關的法律研討會,這四小時的研習時數可以計入該公證人每兩年需要參加的12小時研習時數中。

相關函釋 1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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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7 條規定:「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