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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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7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每兩年需要參加至少12小時的研習課程,並且需要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對於研習時數的計算,不僅限於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的研習活動,還可以計入其他機構舉辦的與公證業務相關的法律研討會或講習,只要參加時數達到至少三小時。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法院的公證人。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假設一位民間公證人參加了由台灣律師公會舉辦的一場長達四小時的公證業務相關的法律研討會,這四小時的研習時數可以計入該公證人每兩年需要參加的12小時研習時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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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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