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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32581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函請釋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研習 12小時,得否包含公證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一案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釋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研習 12 小時,得否包含公證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民事廳案陳貴會 109 年 11 月 11 日證聯寅文字第 03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 27 條規定:「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自上開規定觀之,旨揭辦法所稱之研習應與公證業務相關。另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3 款、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足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與公證人辦理公證業務相關,故旨揭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研習 12 小時,應可包含公證人參加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之研習時數。

正本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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