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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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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開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2. 2.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由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於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仍有前述情形者,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臨時商請原指定機關或選任之聯合會,另行指定或選任與缺席委員同時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1條,該條分為兩項: 1. 審議會開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2.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由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於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仍有前述情形者,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臨時商請原指定機關或選任之聯合會,另行指定或選任與缺席委員同時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根據此條規,審議會必須由主任委員及委員親自出席。假如因故委員無法出席而造成法定人數不足,則主任委員需代理主任委員召開另一次會議,並在十日內進行。如果再次召開的會議仍有委員無法出席,則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需臨時商請原指定機關或選任之聯合會,來指定或選任具有與缺席委員相同資格的人代理出席。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1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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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1 條規定:「審議會開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由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