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不公開,主任委員及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記入審議簿;與會人員對審議經過應嚴守秘密。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編號,即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2 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審議不公開、主任委員及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並記入審議簿,以及與會人員應嚴守秘密的相關內容。 然而,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詳細描述該法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所要求的具體程序和內容。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2 條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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