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 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三、被付懲戒人死亡。 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
對於此問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提供有關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4 條的具體解釋。此類規則可能需進一步查閱專門的公證相關法規或相關文件才能提供正確的解釋。由於缺乏與該法規相關的確切資訊,無法提供一個有關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或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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