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解釋的內容。 1. 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根據該條規定,審議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委員的一半,而且在出席人中,超過一半的委員需要同意議決。換句話說,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在出席的委員中,需要一半以上的委員同意議決。 2.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序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如果出席委員的觀點分為三個以上,而且沒有一個觀點獲得過半數的支持,則需要按照觀點的順序排序,將對被懲戒人最不利的觀點算入次不利的觀點,直到獲得超過過半數的支持為止。換句話說,需要將觀點按照不利於被懲戒人的程度排序,直到某一個觀點獲得超過過半數的支持。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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