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6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已經經過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被宣告無罪,仍可以對該行為進行懲戒處分。同樣地,如果該行為獲得宣告免刑,也同樣可以進行懲戒處分。這意味著即使在刑事訴訟中被宣告無罪,民間公證人仍然可以對該行為進行懲戒處分。 為舉例,假設一位民間公證人被控涉嫌瀆職,但在刑事訴訟中被宣告無罪。根據該條規定,盡管該人已被宣告無罪,但仍可以對其進行懲戒處分,例如暫停職務或解除職務等。此例顯示出即使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宣告無罪,民間公證人的行為仍可以被視為違反專業規範,而受到相應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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