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21條,被付懲戒人或公會可以向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需提出理由書並附上簡本及相關證據。懲戒委員會則應將理由書簡本及附件送達給原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接受送達者在十日內可以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參考資料: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司法行政部,2017年。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32605&CtNode=6064&m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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