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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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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對議決確定之處分,依下列規定分別命令執行之: 一、申誡罰鍰停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送達命令。 二、撤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2. 2.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所屬法院應層報司法院於證書存根登記註銷作廢並刊登公報。
  3. 3.執行停職、撤職處分者,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起訖(停職部分)日期,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通知外交部、聯合會及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26 條,司法院對於議決確定的懲戒處分所做的命令執行有以下規定: 1. 對於受到申誡、罰鍰和停職等處分的人,司法院會要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告受處分人所屬法院,並將執行命令送達給受處分人。 2.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人,司法院會要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告受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該公證人的任命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3. 受處分人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報告給司法院備查,並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公會。對於執行追繳公證人任命證書無效果的情況,所屬法院應向司法院報告,並在證書存根中登記註銷作廢,並刊登在公報上。 4. 執行停職和撤職處分的所屬法院應在公證人名簿上註記起訖日期(停職部分),並將執行結果報告給司法院備查,同時通知外交部、聯合會以及受處分人所屬公會。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司法院所屬公會在執行懲戒程序時,需要遵守這些規定,並將執行的結果報告給司法院進行備查。此外,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公證人,其任命證書將會被追繳並註銷,並且公告在公報上。這些程序旨在確保懲戒處分的有效執行並維護公證人的專業操守和聲譽。

  • 申誡名詞
  • 罰鍰名詞
  • 停職名詞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職名詞
  • 追繳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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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26 條規定:「司法院對議決確定之處分,依下列規定分別命令執行之: 一、申誡、罰鍰及停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