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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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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選任公證人三人為委員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2. 2.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五人,聯合會選任公證人四人為委員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3. 3.前二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同一人不得同時兼任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
  5. 5.聯合會成立前,第一項、第二項公證人由已成立之地區公證人公會共同推選之;被推選者之任期,不因聯合會於其任期中成立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3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四名法官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選任三名公證人組成,其中的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同樣地,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五名法官及聯合會選任四名公證人組成,並且主任委員也是由委員互選產生。這些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同一人不能同時兼任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委員。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名冊需要報送司法院備查。在成立聯合會之前,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公證人是由已成立的地區公證人公會共同推選的,被推選者的任期不受聯合會在其任期中成立的影響。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https://www.csptp.com.tw/3/sp98-17%20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pdf)

  • 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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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3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