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3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四名法官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選任三名公證人組成,其中的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同樣地,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五名法官及聯合會選任四名公證人組成,並且主任委員也是由委員互選產生。這些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同一人不能同時兼任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委員。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名冊需要報送司法院備查。在成立聯合會之前,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公證人是由已成立的地區公證人公會共同推選的,被推選者的任期不受聯合會在其任期中成立的影響。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https://www.csptp.com.tw/3/sp98-17%20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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