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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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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5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這表示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和其他相關事務的處理由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派遣人員負責。 根據《行政訴訟法》,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台灣的司法院之下的法院機構。高等法院是台灣的中級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則是台灣的最高法院,主要負責審理上訴和重要案件。因此,根據法規的規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指派人員負責處理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運作能夠公正、透明。具體的操作方式和指派人員的名單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文件。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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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5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