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7 條的規定: 1. 移送機關或公會在送請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這意味著移送機關或公會在對民間公證人進行懲戒時,必須附上一份理由書,說明為何需要對該民間公證人進行懲戒。 2. 懲戒委員會在受理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文件的繕本或影本送達給被付懲戒人。如有必要,懲戒委員會可以通知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到場說明或申辯,并記錄相關筆錄。 3. 被付懲戒人可以在移送文件的繕本或影本送達翌日起的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并有權利聲請閱覽、抄錄卷證或委任代理人、輔佐人進行申辯。也就是說,被付懲戒人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對懲戒進行申辯,并有權利查閱相關卷證或委任代理人、輔佐人進行申辯。 4. 有關代理人或輔佐人的資格及權限,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懲戒程序中,代理人或輔佐人的資格和權限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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