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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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的事項所發的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都應該遵守。而下級監督機關核發的命令或函示,應該層報司法院進行備查。 相關範例: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如果監督機關發出一份命令,要求公證人協助處理某項公證事務,那麼根據該法規的第 4 條,公證人必須遵守該命令。 另外,在某個下級監督機關核發的函示中,要求公證人提交特定文件以供審查,根據該法規的第 4 條規定,該下級監督機關應該將該函示層報司法院進行備查。
相關函釋 1 則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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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