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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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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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了監督機關對所屬公證人和公會的監督職責。根據該條款,監督機關有權定期派員檢查公證人和公會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保管的文件和物品。公證人和公會不得拒絕接受檢查,且不得提供虛偽的陳述或報告。按照台灣及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監督機關對公證人和公會的監督是為了確保他們依法執行職務,保護公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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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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