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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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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2. 2.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7條的規定,監督機關檢查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該認真檢查,不隱瞞業務的缺失,並且要探求問題的根源,以及切實檢討業務上的優點和缺失,並提供改進的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在公、認證書的繕本或影本以及統計月報表的備查,應準用前條的相關規定。【資料索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相關函釋 1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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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