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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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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得知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5條的具體內容。

  • 公證人名詞
  • 懲處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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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5 條規定:「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