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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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主管人員一人為連絡人,協助各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有關事務。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10條,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指派一位主管人員作為連絡人,協助各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與巡察相關的事務。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中央機關和地方政府能夠提供協助和合作,以推進巡察工作的順利進行。連絡人的責任是處理各種巡察相關事務,例如協調安排巡察行程、提供所需資料、回答巡察委員的問題等等。這條法規的舉例可能包括中央政府機關指派一位主管人員作為連絡人,負責協助監察院的巡察委員在該機關進行巡察活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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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