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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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
- 2.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 這表示各個委員會負責處理巡察事務,包括組織巡察團隊、進行巡察、撰寫巡察報告等。 2. 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 這表示每個責任區的巡察小組需要有一名以上的秘書,由監察院內部的職員兼任,負責協助巡察小組處理各項事務工作。秘書的職責包括協助安排巡察行程、整理相關文件、協調與聯繫相關單位等。 參考資料: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9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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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