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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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
- 2.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
深度解讀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8條規定了在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時的事前通知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若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的機關(構)位於直轄市、縣(市),則應在安排巡察之前,事先知會相關組巡察委員。而根據該條第2項,若各組巡察委員認為有必要巡察位於直轄市、縣(市)的中央機關,則應事先知會有關的巡察委員會。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巡察工作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巡察的範圍和目的。 參考資料: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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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