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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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
- 2.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深度解讀
依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7條,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根據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個巡察年度需進行兩次巡察。然而,在遭遇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巡察委員們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不受巡察次數限制。 根據該法條的範例,例如在發生重大天災或事故時,巡察委員可以隨時進行巡察,而不受原本每年兩次的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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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