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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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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
  2. 2.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

深度解讀

依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7條,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根據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個巡察年度需進行兩次巡察。然而,在遭遇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巡察委員們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不受巡察次數限制。 根據該法條的範例,例如在發生重大天災或事故時,巡察委員可以隨時進行巡察,而不受原本每年兩次的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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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7 條規定:「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