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0.21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本院各委員會得視需要,推派委員巡察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
- 巡察行政院於每年十二月,由各委員會共同為之,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為主辦單位。
- 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開啟分頁 ›
-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巡察年度開始前進行選認,如各組巡察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選認結果提報院會。開啟分頁 ›
- 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年度巡察二次。
- 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開啟分頁 ›
- 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
- 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開啟分頁 ›
- 各委員會之巡察事務由各委員會辦理。
- 各責任區巡察組置秘書一人以上,由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各巡察組之事務工作。開啟分頁 ›
-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撰寫巡察報告,並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或公報。全年度之巡察辦理情形,應提報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0.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