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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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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得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事前發布之。
  2. 2.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人民書狀,應先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關,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前案且與責任區有關者,得由巡察委員批辦後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不宜批辦,應送監察業務處處理。
  3. 3.前項所稱與責任區有關者,係指陳訴事實或被訴人(機關)與責任區有關者而言。
  4. 4.巡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如認有必要者,得就地詢問。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此法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巡察委員在巡察責任區期間,應安排一定的時間來接受人民的陳情,並且需要事前向巡察機關進行通報。這意味著巡察委員在巡察期間需要配合人民的陳情需求,並且巡察機關需要提前知曉巡察委員接受陳情的時間。 2. 巡察委員在責任區內收到人民的書狀時,需要先查明是否有前一案例以及該書狀是否與責任區內的事務有關,再依據以下方式處理: - 如果沒有前一案例且與責任區內有關,則可以由巡察委員批准後送交監察業務處進行處理。 - 如果有前一案例或與責任區內無關,則不宜進行批准,應該直接送交監察業務處進行處理。這表示巡察委員需要對接收到的書狀進行初步審查,並根據前一案例或是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陳情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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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12 條規定:「巡察委員於責任區巡察期間,得排定時間接受人民陳情,並請巡察機關於事前發布之。巡察委員於責任區收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