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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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此法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巡察委員在巡察責任區期間,應安排一定的時間來接受人民的陳情,並且需要事前向巡察機關進行通報。這意味著巡察委員在巡察期間需要配合人民的陳情需求,並且巡察機關需要提前知曉巡察委員接受陳情的時間。 2. 巡察委員在責任區內收到人民的書狀時,需要先查明是否有前一案例以及該書狀是否與責任區內的事務有關,再依據以下方式處理: - 如果沒有前一案例且與責任區內有關,則可以由巡察委員批准後送交監察業務處進行處理。 - 如果有前一案例或與責任區內無關,則不宜進行批准,應該直接送交監察業務處進行處理。這表示巡察委員需要對接收到的書狀進行初步審查,並根據前一案例或是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陳情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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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