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撰寫巡察報告,並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或公報。全年度之巡察辦理情形,應提報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 2.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
深度解讀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事項: 1.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在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巡察報告表。此巡察報告表是評估巡察工作的重要文件,內容應詳細描述巡察期間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巡察責任區秘書還需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一年的巡察結果和相關建議。這些報告和檢討會的結果將由主辦單位整理後提交給監察院進行年度工作檢討會。 2.根據該條規定,各巡察責任區的巡察報告應該分送給所有委員參考。這意味著巡察報告的內容將被提供給所有委員,供其參考和討論。這樣可以確保所有委員對巡察工作結果有充分的了解,並能夠對這些報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以上內容參考了《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