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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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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或各責任區巡察組實施巡察前得函請有關機關提供施政計畫、預算、施政成果及公務人員風紀等有關資料,以供巡察參考。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11條規定,巡察組在進行巡察之前,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施政計畫、預算、施政成果以及公務人員風紀等相關資料,以供巡察組做參考。這些資料可以幫助巡察組更好地了解該機關的施政情況、資金運用以及公務人員的操守情況等。例如,假設監察院的巡察組要進行對某個地方政府的巡察,他們可以向該政府要求提供他們的施政計畫、預算編列情況、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公務人員的行為操守等相關資料,以便在進行巡察時能夠更全面地評估該政府的工作狀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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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委員會或各責任區巡察組實施巡察前得函請有關機關提供施政計畫、預算、施政成果及公務人員風紀等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